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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001、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刘生、孙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00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刘生,孙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001、2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瑞,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德标,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生,男。(200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男。(2002号案)被上诉人孙海委托代理人龙景钊,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生、孙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070、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刘生、孙海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刘生、孙海,其公司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刘生、孙海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迈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