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任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47号权利人任乐园,女,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省人防宿舍*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任某。任乐园诉任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金少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某的银行存款5225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