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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任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47号权利人任乐园,女,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省人防宿舍*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任某。任乐园诉任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金少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某的银行存款5225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