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曹传叶与孙永铸、青岛祥麟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传叶,孙永铸,青岛祥麟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249号原告曹传叶,女,197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孙永铸,男,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祥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孙永铸,经理。原告曹传叶与被告孙永铸、被告青岛祥麟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传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35元,邮件费60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