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贾骏骏与林国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骏骏,林国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78号原告:贾骏骏。被告:林国正。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骏骏与被告林国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骏骏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贾骏骏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骏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贾骏骏负担。审判员 柴建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