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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水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水波,罗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温志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水波,女,汉族,1981年6月8日生,住上虞市。被执行人罗华青,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生,住上虞市。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青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水波、罗华青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两套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吴水波、罗华青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两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徐传国代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