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伟国与万占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高伟国,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占涛,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3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伟国申请执行万占涛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新执字第10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执行条件后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