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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余永某与王仁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某,王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余永某,女,1999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学生,住址略。法定代理人余新某,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汉族,住址同上,系余永某之父。被执行人王仁某,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原系安康江北农行职工,现在汉中监狱服刑。余永某诉王仁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三、由被告人王仁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5146.5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仁某未自觉履行,余永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仁某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人王仁某在农行江北支行行号:6228#########5914上的存款15146.50元扣划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继忠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