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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夏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夏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宇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