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诉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昌江、吴敏霞与杨泗岭、柏任员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昌江,吴敏霞,杨泗岭,柏任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120号申请人刘昌江,居民。申请人吴敏霞,居民。被申请人杨泗岭,居民。被申请人柏任员,农民。申请人刘昌江、吴敏霞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泗岭所有的苏G30x**号重型自卸货车和被申请人柏任员所有的鲁HSTx**号自卸低速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杨泗岭所有的苏G30x**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二、扣押被申请人柏任员所有的鲁HSTx**号自卸低速货车(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