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强海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强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596号罪犯强海忠,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安塞县真武洞镇,因贩卖毒品罪经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以(2008)塞刑再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延刑执字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强海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强海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觉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印刷车间改造以来,平均每天折页子2000余手,速度快,质量好,受到干警一致好评,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十五个,其中单项奖励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强海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强海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强海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