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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立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静泊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静泊山庄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静泊山庄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为中牟县静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牛先进,董事长。上诉人郑州市静泊山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郑州市静泊山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相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