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健成与周樟春、方卫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成,周樟春,方卫悦,金建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94号原告王健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周樟春,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方卫悦(曾用名方小高),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金建余,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成与被告周樟春、方小高、金建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健成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