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公汉、程志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公汉,程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术林,主任。被执行人:黄公汉。被执行人:程志萍。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黄公汉、程志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2)94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58380元。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94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5838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玉雪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