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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渭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渭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申某某,男,1956年8月1日生,汉族,无业人员。被告冯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3月19日,本院受理。2013年2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审理中,由于冯某某未到庭,无法明确被告冯某某的身份。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冯某某身份不明确,因而,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退给申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钟人民陪审员  李文侠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隆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