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缪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缪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恒进,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乙,居民。原告缪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礼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恒进、被告叶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缪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农历正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长期外出不归。2012年3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被告不予应诉而撤回起诉,但我们双方仍未能和好。现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我起诉要求离婚,婚生一子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被告叶某乙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的理由部分不实,我外出打工期间并不是一直未回家。我与原告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现其起诉要求离婚,必须补偿我10万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缪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2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后因故撤回起诉,现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长期未归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婚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缪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孟 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