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淑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淑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荣。被告唐淑芳,寿光市东关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淑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