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红桂营业部、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4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红桂营业部,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座××号(××区),组织机构代码××××48-8。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红桂营业部,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号××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19-X。负责人姚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号××广场××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0-1。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闵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红桂营业部(以下简称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国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的电审数字(2011)第53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影片《亲家过年》的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均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及××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2012年3月2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各出具《版权声明及授权书》,将影片《亲家过年》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独占性转授权权利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授予印×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区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62年1月17日止。印×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获授权后又出具《版权声明及授权书》,将影片《亲家过年》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独占性转授权权利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授予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区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授权期限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根据(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4212号公证书记载,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公证处公证人员张某及工作人员张某于2012年3月28日、2012年3月29日在公证处,由工作人员检查公证处电脑、检查电脑与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并测试网络运行状况,一切正常,并由王某进行操作:打开电脑,在桌面新建文件夹,重命名为“2012-3-28起飞”,双击该文件夹,新建Micr0s0ftW0rd文档,重命名为“2012-3-28起飞”。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7fee.c0m”,按“Enter”键进入下一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亲家过年”,点击页面中的“搜索”,进入下一页面,点击该页面中的“亲家过年”,进入下一页面,点击上述页面中的“第1集”,进入下一页面,播放影片。上述操作步骤均进行了页面截屏并保存到W0rd文档。公证结束后,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将“2012-3-28起飞”文件夹中的文件和录像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通过播放刻录的光盘,刻录的光盘的网页显示“www.7fee.c0m”网站为“起飞免费电影”网站,网站内容主要为提供各类电影的播放,其没有任何关于被告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或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信息。根据(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4211号公证书记载,由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及公证处公证人员张某及工作人员张某于2012年3月28日在公证处,由工作人员检查公证处电脑、检查电脑与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并测试网络运行状况,一切正常,并由王某进行操作: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0v.cn”,按“Enter”键进入下一页面,点击页面中的“公共查询”,进入下一页面,点击上述页面中的“备案信息查询”,进入下一页面,选择上述页面中的“网站首页网址”,进入下一页面,在上述页面的“网站首页网址”输入栏中输入“www.7fee.c0m”,在“输入算式结果”输入栏中输入“-08”,点击页面中的“提交”,进入下一页面,点击上述页面中的“详细”,进入下一页面。上述操作步骤均进行截屏,并粘贴到“Micr0s0ftW0rd”文档中。所截屏的内容打印的附件19页附于公证书。根据打印的页面显示,网址为“www.7fee.c0m”的网站名称及主办单位为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格兰云天营业部,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09141430号-1,审核通过时间2009年7月27日。根据(2012)深证字第91354号公证书记载,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红桂营业部的代理人潘某在公证处公证员雷某及公证人员秦某的监督下,于2012年7月24日在公证处的计算机,由潘某进行操作:打开计算机上网,点击IE浏览器,在浏览器主窗口地址栏输入网址www.miibeian.g0v.cn,按回车键,进入该页页面,点击“公告查询”,显示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显示页面,在页面的“网站首页网址”后空白栏输入“www.7fee.c0m”,并在“输入验证码”后空白栏输入验证码“2caba”,点击“提交”。在IE浏览器主窗口地址栏输入网址“www.net.cn”,在页面的“域名查询”的“英文域名”下,输入“请输入英文域名”输入栏中输入“7fee”,显示页面,点击“查询”,显示页面,点击“域名查询结果”中第四行“7fee.net(已被注册)”一栏所对应的“详细”。在IE浏览器主窗口地址栏输入网址“www.g0daddy.c0m”,在页面的“Searchf0ranewd0main”的空白栏输入“7fee”,显示页面,点击“G0”,显示页面,点击“WH0IS”,显示页面。上述操作均进行截屏并打印,打印页面共17页,附于公证书。根据打印的页面显示,网站“www.7fee.c0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上没有任何备案信息,但通过“www.net.cn”网站进行查询,显示其已被注册,注册商为G0DADDY.C0M,LLC,注册日期为2011年9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再通过“www.g0daddy.c0m”网站对“7fee.c0m”进行查询,显示其注册人为WTS,创建于2011年9月18日,失效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2012年9月4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粤通简函(2012)49号《关于调查信息的复函》显示,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于8月17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共查询结果,“因www.7fee.c0m已注销备案或未备案,目前,我局暂无法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共查询功能查出2009年至2012年期间的上述域名的备案信息”,另“根据国际惯例,申请人直接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注册如本函中的.c0m国际域名时,在域名注册商收到注册费并确认后,该域名即可以生效。域名在注册时是标明有效期的,有关信息可以通过查询WH0IS数据库而被找到;大多数域名服务器的基本WH0IS信息由ICANN维护”、“根据国际惯例,国际域名在到期当天即暂停解析,30天内可以自动续费;过期后30-60天为续回期;过期后60-75天为删除期;75天后该域名被彻底删除,但可以重新注册”,并附有www.7fee.c0m的WH0IS信息查询结果。根据查询结果显示,域名7fee.c0m的注册商为G0DADDY.C0M,LLC,创建时间为2011年9月18日,更新时间为2012年9月3日,过期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成立于2011年9月24日,为招商国旅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旅游咨询、代办本社旅游业务及提供相关订房等服务,其于2011年2月15日由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格兰云天营业部变更为现在名称。另,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开具的人民币5000元的公证发票,以证明其为支付的公证费用,但当庭确认与本案有关的公证费用为人民币5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及举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1、优朋普乐公司是否为适格的主体;2、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9日期间,域名www.7fee.c0m是否为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注册和使用。一、关于优朋普乐公司主体是否适格。影片《亲家过年》的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及印×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2012年3月2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将影片《亲家过年》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独占性转授权权利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授予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区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62年1月17日止。印×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获授权后又将影片《亲家过年》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独占性转授权权利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授予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区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授权期限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因此,原告在授权期限内对影片《亲家过年》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对侵犯影片《亲家过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主体是适格的。二、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9日期间,域名www.7fee.c0m是否为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注册和使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www.7fee.c0m的WH0IS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7fee.c0m”创建的时间为2011年9月18日,更新时间为2012年9月3日,过期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注册商为G0DADDY.C0M,LLC。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于2012年7月24日对域名“7fee.c0m”进行查询,其结果也显示该域名已被注册,注册日期为2011年9月18日,到期日为2012年9月18日,注册商为G0DADDY.C0M,LLC,注册人为WTS。根据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唯一性可以确认,现注册和使用的域名“7fee.c0m”注册时间为2011年9月18日,更新时间为2012年9月3日,过期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即从2011年9月18日注册时间起,域名“7fee.c0m”一直处于有效的注册和使用状态。优朋普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网站“www.7fee.c0m”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显示网站的名称及主办单位为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格兰云天营业部,但显示审核通过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明显早于现域名“7fee.c0m”的注册时间,与现域名“7fee.c0m”的注册情况不相同。此外,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2012年8月17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网站“www.7fee.c0m”进行查询,未显示任何备案信息。如优朋普乐公司2012年3月28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网站“www.7fee.c0m”即为现注册和使用的域名“7fee.c0m”,因现注册和使用的域名“7fee.c0m”从2011年9月18日注册起一直处于有效的注册和使用状态,未发生变更,那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应该能查到相应的备案信息。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现已查不到关于网站“www.7fee.c0m”的备案信息;再者,现网站“www.7fee.c0m”的名称为“起飞免费电影”,网站内容主要为提供各类电影的播放,其没有任何关于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或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信息。据上可以判断,现注册和使用的域名“7fee.c0m”与优朋普乐公司在2012年3月28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www.7fee.c0m”网站并非同一注册域名。至于为何在2012年3月28日仍能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www.7fee.c0m”的备案信息。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查信息的复函》,域名在注册时是标明有效期的,国际域名在到期当天即暂停解析,30天内可以自动续费,过期后30-60天为续回期,过期后60-75天为删除期,75天后该域名被彻底删除,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只是网站的备案信息,而并非注册信息,存在更新不同步的情形。2012年7月24日及2012年8月17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不到网站“www.7fee.c0m”的备案信息也正好说明存在更新不同步的情形。综上,可以确认现注册和使用的域名“7fee.c0m”注册于2011年9月18日,且一直处于有效的注册和使用的状态,其与优朋普乐公司在2012年3月28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网站“www.7fee.c0m”的备案信息并非同一注册域名。同时,现注册和使用的域名“7fee.c0m”的注册商为G0DADDY.C0M,LLC,注册人为WTS。因招商国旅公司及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9日期间,域名www.7fee.c0m为招商红桂营业部注册和使用。因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9日期间,域名www.7fee.c0m为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注册和使用,其也无法证明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实施了侵犯影片《亲家过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对优朋普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均予以驳回。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优朋普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3元,由优朋普乐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优朋普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2012)××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经合法授权,享有影片《亲家过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2年4月,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www.7fee.c0m上提供《亲家过年》的免费在线观看。两被上诉人作为网站www.7fee.c0m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未经上诉人许可也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免费传播上述影片,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该部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事实认定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两被上诉人辩称,第一,被上诉人经营的网站没有实施侵害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第二,从2011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域名www.7fee.c0m已被他人注册使用,因此,上诉人称2012年3月28日和3月29日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域名为www.7fee.c0m的网站所侵犯,与被上诉人无关。第三,上诉人以其2012年3月28日在工信部系统中查询到了被上诉人是主办单位的信息来确定侵权人,这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全面、完善举证的举证原则。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就存在重大的举证缺陷,其在2012年3月28日和29日虽然在工信部备案系统中查到的信息对应的是被上诉人,但是其没有提供这两天该网站域名的注册信息。第四,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9日期间,域名www.7fee.c0m为招商红桂营业部注册和使用的说理令人信服。被上诉人曾经使用过www.7fee.c0m网站,但被上诉人只使用了两年的时间,自2011年9月18日开始,该域名已被其他企业注册了。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中××法》规定由域名持有者承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二审庭审中,经当庭播放涉案公证书所附光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确认www.7fee.c0m网站上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另查,2012年5月,优朋普乐公司以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7fee.c0m上向社会传播涉案影片,侵犯了优朋普乐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1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其网站www.7fee.c0m上播放影片《亲家过年》;2、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赔偿优朋普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优朋普乐公司的申请,追加招商国旅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电影作品《亲家过年》为本案涉案作品。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依法受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由被上诉人实施。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侵权证据为两份公证书。其中,(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4212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3月28日至29日,网站www.7fee.c0m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4211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3月28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www.7fee.c0m的主办单位名称为“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格兰云天营业部”(与名称变更后的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系同一主体),审核通过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据此,ICP备案主体即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的网站主办单位应被认定为备案网站的运营者。因此,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2012年3月28日至29日网站www.7fee.c0m的运营主体是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其应当就涉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2012年3月28日至29日域名www.7fee.c0m的注册人为WTS,并以此主张涉案网站并非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运营。本院认为,域名注册人仅表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仅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相关网站的运营者,更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推翻登记的ICP备案主体。被上诉人引用《中××法》,认为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本院认为,该规定针对的是域名内容本身涉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非解决域名项下网站内容侵权的问题,故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涉及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同时,被上诉人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域名注册人实际参与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网站由其他人运营。因此,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主办和运营的网站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了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鉴于(2012)深证字第91354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7月24日已无法查询到涉案网站的备案信息,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调查信息的复函》亦显示涉案网站已注销备案或未备案,表明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在未重新备案的情况下已不能在中国境内合法运营涉案网站,因此,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但是,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权利人因侵权遭受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据,亦未提交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润具体数额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情节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0000元。优朋普乐公司同时主张侵权人应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认为,该项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招商国旅红桂营业部系招商国旅公司的分公司,招商国旅公司应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二、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红桂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500元;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均由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红桂营业部及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 若 思审 判 员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叶   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思(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