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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尹丽娟、尹利明诉赵军、张更新、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丽娟,尹利明,赵军,张更新,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尹丽娟,女,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尹利明,男,195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出纳营区。被告:赵军,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永吉县。被告:张更新,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庆路189号。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丽娟、尹利明诉被告赵军、张更新、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丽娟、尹利明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丽娟、尹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尹丽娟、尹利明承担。审 判 长  刘少华审 判 员  金吉浩代理审判员  顾丽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