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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卢水兰与荆爱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水兰,荆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卢水兰。被执行人荆爱民。本院在执行卢水兰申请执行荆爱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荆爱民按照本院(2013)二七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