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7)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明,黄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明,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黄秋军,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宋小明与黄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小明与申请执行人黄秋军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小明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黄秋军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