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诉被告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郑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金初字第15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隋景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娥、王涛,均系该单位职员。被告郑强,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诉被告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