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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争军与党忠录、施文惠、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争军,党忠录,施文惠,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文争军。被执行人党忠录。被执行人施文惠。被执行人米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争军与被执行人党忠录、施文惠、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党忠录、施文惠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文争军借款50000元,从2011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归款之日止(已付6500元),被告米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党忠录、施文惠负担。本案在执行中,除被执行人党忠录和米成已归还的部分款项外,被执行人党忠录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归清下欠申请执行人文争军的155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文争军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党忠录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文争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