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一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淑岭与莒县邮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莒县邮政局,陈淑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县邮政局,住所地莒县振兴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庆艳,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岭,男。委托代理人:郭星群,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莒县邮政局与被上诉人陈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莒县邮政局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莒县邮政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上诉人莒县邮政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