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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于国徽与马虎、马西志、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徽,马虎,马西志,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于国徽,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马虎,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马西志,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于国徽与被告马虎、马西志、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国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马西志、王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国徽诉称:2013年7月31日,被告马虎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书面借据约定保证在2013年8月30日还清,到期若不还,按国家同期贷款最高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马西志、王磊自愿为此笔借款给予连带责任担保,出具了担保书。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虎到期不还,被告马西志、王磊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虎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马西志、王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马虎、马西志、王磊均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马虎向原告于国徽借款10万元,该笔借款由被告马西志、王磊提供担保。同日,三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担保书各一份,内容分别为“借据今借到于国徽现金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用于拆迁周转,并保证在2013年8月30日内还清,到期不还则按国家同期贷款最高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担保日期到还清借款和全部利息为止。借款人:马虎手机担保人:马西志手机:担保人:王磊手机:借款日期:2013年7月31日”、“担保书我马西志同意为马虎借100000元现金(大写:拾万)提供担保,保证日期至还清借款和全部利息为止。担保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额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务人实现债务的一切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借款人出现任何原因(意外死亡、故意逃逸、有偿还能力不还,或者无偿还能力的)都视为故意不还,则由担保人责任偿还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国家同期贷款最高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为止。本担保书签字生效。担保人:马西志手机:担保人:王磊手机:借款人:马虎手机担保日期:2013年7月31日”。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偿还借款,为此成诉。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马虎向原告于国徽借款10万元,由被告马虎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证,被告马虎虽未答辩和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马虎借款的事实据此足以认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马虎返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马西志、王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书上签字,原告与被告马西志、王磊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约定“保证日期至还清借款和全部利息为止”,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马西志、王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利息本质上实为逾期利息损失,该损失不应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出来的利息。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为“国家同期贷款最高利息的四倍”,明显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该损失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被告马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马西志、王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国徽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借款届满之日即2013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马西志、王磊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虎追偿;三、驳回原告于国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马虎、马西志、王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审判长  马元林审判员  邵照学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