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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86号-魏忠杰与林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忠杰;林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魏忠杰,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被告林来文,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忠杰诉被告林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云杉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