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1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68年8月4日,汉族。刘某诉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1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甲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