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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1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68年8月4日,汉族。刘某诉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1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甲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