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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峰,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25号原告刘建峰,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东方、代娟,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吉维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峰诉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峰负担。原告预交975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应将余额9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