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黄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吴瑞珍与陈伯荣、陈丽华、赵玉美、潘中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珍,陈伯荣,陈丽华,潘中华,赵玉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黄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吴瑞珍,女,1942年5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云峰,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伯荣,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被告陈丽华,女,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第三人潘中华,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第三人赵玉美,女,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亚平,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珍与被告陈伯荣、陈丽华、第三人潘中华、赵玉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该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丹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