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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黄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吴瑞珍与陈伯荣、陈丽华、赵玉美、潘中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珍,陈伯荣,陈丽华,潘中华,赵玉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黄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吴瑞珍,女,1942年5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云峰,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伯荣,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被告陈丽华,女,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第三人潘中华,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第三人赵玉美,女,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亚平,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珍与被告陈伯荣、陈丽华、第三人潘中华、赵玉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该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丹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