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澎任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澎任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负责人孙志刚,主任被执行人澎任涛,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7903.21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0元、执行费1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澎任涛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梨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吉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