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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沛国、贾生涤与张明辉、范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胡沛国,居民。申请执行人贾生涤,居民。被执行人张明辉,居民。被执行人范爱华,居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1)临商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爱华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范爱华在金融部门的收入人民币700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账号:12×××7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乐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