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英军、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英军,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李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82号原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守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霞,系山东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军。被告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子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冰。被告李叶。委托代理人宋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军、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李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桂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