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沈巧龙郑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巧龙,郑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沈巧龙,男,1952年6月28日生。被告郑步红,男,1963年3月18日生。原告沈巧龙与被告郑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巧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步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巧龙诉称,被告是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是南京XX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项目经理。2011年1月5日,原告经办了一笔XX公司为丰安公司贷款400万元的担保业务,该笔贷款于2011年12月26日XX公司无力偿还,申请XX公司借款,当借款手续办妥后,被告又提出尚差利息无力支付,原告于当天出借现金10000元给被告支付贷款利息。被告出据欠条,并承诺归还企业欠款时一并归还个人借款。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利息1000元。被告郑步红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被告郑步红为替XX科技公司归还借款,向原告沈巧龙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沈巧龙人民币壹万元”。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诉讼中,原告陈述,被告承诺本案借款在2012年1月20日前归还,并同时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为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沈巧龙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郑步红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1000元,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承诺支付借款利息1000元,故应由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步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巧龙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顺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