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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城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曹训书等八人与景军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训书,曹建中,曹润杰,施秋昌,施合昌,施更银,程丙林,陈保合,景军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96号原告曹训书,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原告曹建中,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原告曹润杰,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原告施秋昌,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原告施合昌,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原告施更银,男,1950年3月22日出生。原告程丙林,男,1958年6月7日出生。原告陈保合,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军海,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原告曹训书等八人诉被告景军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训书等八人的委托代理人丁军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景军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训书等八人诉称,2012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打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0000余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并向原告书写了欠工资款42600元的欠条一张。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42600元及利息。被告景军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曹训书等八人工资款42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曹训书等八人工资款肆万贰仟陆佰元整,定于下月项目部结算一次付清景军海于2012年6月26日”的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庭审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有被告所打欠条为证,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请求的利息,因没有约定,依法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景军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曹训书等八人工资款人民币42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景军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海英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陈洪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