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米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