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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沈卫芬与严贤顺、王梦颖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芬,严贤顺,王梦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沈卫芬。委托代理人凌军。被告严贤顺。被告王梦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陶文清。原告沈卫芬诉被告严贤顺、王梦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楠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卫芬诉称:其因交通事故受到财产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严贤顺、王梦颖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261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优先承担,不足部分被告严贤顺、王梦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书面辩称:苏E×××××号车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我司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付责任。浙A×××××号车我司定损的维修价格为14067元,实际修理费是12618元。因苏E×××××号车在我司未承保商业险,故我司对超出交强险的费用不予赔偿。被告严贤顺、王梦颖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1月6日9时5分,被告严贤顺驾驶被告王梦颖所有的苏E×××××号车在钱江路庆春东路口左转弯时与戴冠宇驾驶的原告沈卫芬所有的浙A×××××号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认定,由被告严贤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戴冠宇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车辆进行了定损维修,花去修理费人民币12618元。另查明,被告王梦颖所有的苏E×××××号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严贤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梦颖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对车辆负有管理的职责,故王梦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2000元。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费用人民币10618元由被告严贤顺、王梦颖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仅是案涉车辆的保险人,并非是案涉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故对案涉诉讼费用不应由其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沈卫芬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严贤顺直接赔付原告沈卫芬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06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梦颖对被告严贤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由被告严贤顺、王梦颖负担。被告严贤顺、王梦颖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奕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