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靖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靖远路房管所与妥国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靖远路房管所,妥国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靖初字第95号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靖远路房管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严锋,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瑾、冉小刚,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妥国栋,男,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靖远路房管所与被告妥国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靖远路房管所委托代理人王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妥国栋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靖远路房管所诉称,被告妥国栋于1999年承租原告管理的座落于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870号兰清花园9号楼205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使用面积为22.64平方米。起初被告还能按时缴纳房屋租金,但自2000年开始,被告便欠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缴纳部分房租,时至今日,被告已累计拖欠房租3538.64元。故状诉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缴纳拖欠的公有房屋租金3538.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妥国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妥国栋于1999年承租原告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该房屋座落于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870号兰清花园9号楼205室,使用面积为22.64平方米,租金为每月18.80元,2010年3月上调至每月42.10元。被告从2000年1月份开始拖欠租金,至2010年3月租金上调前拖欠租金2125.71元,2010年3月上调后至今拖欠租金1412.93元,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房屋租金3538.64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承租原告管理的公房,按时缴纳房租是被告作为房屋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但被告自2000年开始拖欠房租至今,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理应立即缴纳拖欠房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妥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靖远路房管所缴纳拖欠房屋租金3538.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妥国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崔伟新审 判 员 武海霞人民陪审员 熊永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