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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汤秀生与孙启童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汤秀生;孙启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汤秀生,男,1940年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启童,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汤秀生与被执行人孙启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济民五终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