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松、丁亚岚其他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松,丁亚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95号申请人:李松,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丁亚岚,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申请人李松、丁亚岚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松、丁亚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1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松一次性赔偿丁亚岚项损失如下:1、医药费1338.51凭发票支付。2、补偿费670元。(已履行1100元,余款900元于2014年4月25日前履行)二、李松、丁亚岚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