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陕西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黄远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远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461号原告陕西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马乎沱村7-2-302号。注册号610000100132867。法定代表人张安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有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远美,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王钰梅,河北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德发,河北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远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