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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马春元与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刁玉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元,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刁玉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马春元。被告: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山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信桦,经理。被告:刁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元与被告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刁玉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