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袁贺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袁贺丽,张亚龙,广州高唐天河软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何永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萧阳,男,系该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贺丽,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莹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亚龙,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广州高唐天河软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耀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卫斌,男,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袁贺丽、原审被告张亚龙、广州高唐天河软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筱锴代理审判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文刘洁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