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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佳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