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佳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