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小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曹金凤与都书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凤,都书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小初字第258号原告曹金凤。被告都书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凤诉被告都书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凤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金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栋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