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执恢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X与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恢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刘X,男。被执行人杨XX,男。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刘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刘X的街面房一间房租费5500元。本案曾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XX申请再审,对所租赁的街面房装饰分歧意见较大,对立情绪大,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经反复做被执行人杨XX的思想工作,杨XX于2013年2月5日自觉腾出街面房交付给刘X。2013年4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XX付给刘X房租费3000元、剩余2500元刘X自愿放弃。已将30000元兑付给刘X,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和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和87条、108条(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