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滑法执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伟强与张国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强,张国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滑法执字第845-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强,男,1976年3日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垒,男,1965年11日18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伟强申请执行张国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