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法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308号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吴某某母亲。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吴某某持已生效的洋县人民法院(2013)年洋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3000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吴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保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彩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