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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32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被告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五段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717元,合计人民币6583.5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钟军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黄慧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方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