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周光存与王法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存,王法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13号原告周光存,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法勇,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周光存与被告王法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光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法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2日从我经营的蒙阴县蒙诚家电服务中心购买了空调4台,共计12600元。2012年7月19日,被告写了一张欠条,但至今未还。为此,要求被告王法勇支付欠款12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法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电器生意,被告于2012年7月9日在原告处购买科龙空调3台、扬子空调1台,共计价款12600元,被告为原告书写了欠条,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原告遂于2012年12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空调款12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书写的欠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空调款12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法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光存空调款1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