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某金与金某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金某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李某金,男。被告金某凤,女。原告李某金诉被告金某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金、被告金某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金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认识,未作全面了解,便于2002年草率成婚,造成了今天的严重后果。婚生二子,长子李某旺,2003年4月15日出生;次子李某健,2008年2月21日出生;两个儿子均由原告抚养成长。被告生活作风有问题,喜新厌旧。自发现被告的违法行为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0年被告竟私自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旺、李某健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金某凤辩称,原、被告确实已无感情,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一个孩子,对家庭共建房屋不予争执,财产份额归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佛山做工认识后恋爱,2002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子,长子李某旺,2003年4月15日出生,现就读于梅县新城启金小学;次子李某健,2008年2月21日出生,现就读于幼儿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在梅西镇龙增村矮车,家庭改建两层楼房一栋,共七间一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婚初感情一般。后双方较常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及被告生活作风有问题等原因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8月,被告在广州增城离开原告后,双方分居各地,少联系。诉讼中,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原告要求两个儿子均由其直接抚养,被告不同意,认为其已做结扎手续,坚决要求抚养一个儿子,并表示对家庭共建房屋不予争执,财产份额归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双方较常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及被告生活作风有问题等原因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8月,被告在广州增城离开原告后,双方分居各地,少联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虽要求抚养两个小孩,但被告已做结扎手续,并坚决要求抚养一个小孩。因此,根据原、被告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原、被告可分别抚养一个小孩,长子李某旺由原告直接抚养,次子李某健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对家庭共有财产自己份额的处分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金与被告金某凤离婚。二、婚生长子李某旺由原告李某金直接抚养,次子李某健由被告金某凤直接抚养。小孩长大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琛审 判 员 黄镜泉人民陪审员 凌育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