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葛晓巍审 判 员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李晓翔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