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葛晓巍审 判 员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李晓翔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超 来源: